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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范围、定义、体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进一步健全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促进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划转或置换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外,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国有资产,清晰界定了资产管理范围,进一步提升了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管理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我省资产管理较为成熟的做法,细化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配置上规范源头管理。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在使用上加强共享共用。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存量资产。特别要求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财政部门牵头设立公物仓,将低效和闲置等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
“这些措施深入落实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利于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从严配置、高效利用。”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管理办法还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管理使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同时,规定全省统一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全面反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推动资产与预算、财务、收入等管理业务相衔接,促进信息共享。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防控,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为进一步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于9月底面向全省财政系统、省直部门举办了专题业务培训班,推动提升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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