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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期限、遵循的原则以及考核的主要内容、程序、考核结果评价标准等方面对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考核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工作进行程序,分别为自查自评、平时考核、实地核查、暗访抽查、综合评议。
此外,《考核办法》规定,对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省有关部门的考核以自查自评方式进行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不分等级。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领导小组对该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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